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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小课堂 |买卖合同履行难,巧用公证定心丸

【发布时间:2024-08-15 09:41:58】   【作者/来源: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 】   【阅读: 86 】    

二手房交易

很多人在二手房交易中

都会遇到一个信任难题:

买方付了钱

卖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卖方把房子过户给买方后

买方不支付尾款又怎么办?

当当啷当~

有请我们公证机构闪亮登场!

 

案例简介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拟向B购买一套商住房,意向将房产登记在A公司名下,双方达成合意购房款总价五百万,一次性支付,但双方在合同履行顺序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B担心在没有收到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协助A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可能会拖欠余款;A则担心B在收取全部房款后可能不及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涉及财产标的额较大,双方迟迟无法商量出一个两全其美的对策。

为解决上述难题,A与B共同前往我处咨询。在承办公证员林慧芳的建议下,双方决定向我处申办提存公证。A公司将全部购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B配合A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在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办妥之后,B可持过户到A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公证机构领取提存款,待公证机构核实产权确已过户后,将上述购房款划转至卖方B名下。如此一来,卖方不必担忧房产过户后拿不到钱,买方也不必担心给了钱房产不能正常办理过户手续。

在提存公证中,公证机构充当了类似“支付宝”的角色。公证机构作为交易双方之外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现实中,大量的经济交易中存在很多的意外、不可抗力,甚至是毁约、欺诈等行为,这些都是当事人实现合同利益过程中的不利因素,而提存公证防范合同风险的担保作用就能在此显现出来。无论个人还是企业、组织等机构,经常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资金监管等需要,为预防、避免纠纷,提存公证可以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职能优势,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在大宗贸易中,提存公证的介入可以有效破解“履约保证金骗局”,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合同;在遗产管理中,遗产管理人可以借助“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提存公证”的组合拳化解继承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还可解决缺位继承的难题,优化遗产管理效率;在破产案件中,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可将管理的财产提存至公证机构;在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可将协商好的补偿款先行提存至公证机构,确保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在离婚冷静期后“平稳落地”;对于在交通事故中不幸失去双亲的未成年人,有关部门或其他亲属可以将未成年人取得的赔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从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约束新监护人履行职责……

 

提存公证

 

适用情况

提存公证的适用情况:

《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机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总结得出提存可以分为两类:

1. 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

2.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存条款,即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债务人以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债务。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约定先将房款提交于提存机构,双方办理交易过户,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卖方就可以向提存机构申领该笔房款,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