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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保全证据公证 助力消费者维权

【发布时间:2024-03-15 13:00:36】   【作者/来源: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 】   【阅读: 1239 】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国际消费者权益主要内容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打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二、公 证 案 例 

陈女士购买了一套新房,但在入住不久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渗水等问题。陈女士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遂向本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建议

当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时,固定证据是维权的关键步骤。公证员向陈女士了解详细情况后,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1、保留相关文件和合同:收集与商品房购买和维修相关的所有文件、合同。这包括购房合同、维修合同、质量保证书等,这些文件是证明权益的重要证据。

2、拍照或录像:对商品房的质量问题进行详细拍摄,包括损坏的部位、裂缝、漏水、渗水问题等,确保照片和视频清晰,能够准确反映问题的实际情况。  

3、保存沟通记录:在维权过程中,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他相关方的沟通记录也非常重要,确保保存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沟通记录。

4、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进行了维修,确保记录每次维修的日期、内容、参与人员以及维修结果,如果维修未能解决问题,这些记录将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5、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经过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通常会被法院直接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及日后维权需要,公证员建议陈女士对商品房现状以及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他相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沟通记录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听取公证员的建议后,陈女士决定向闽江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本处公证员对陈女士提供的身份证件、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审查无误后,对陈女士在维权过程中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随后公证人员与陈女士一同到来到陈女士购买的新房,采用录像、拍照等方式对房屋的现状进行固定,并为陈女士出具了公证书。

之后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在法庭上,陈女士提供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和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了开发商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其带来了实际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胜诉,开发商不仅需要对房屋进行修复,还需对陈女士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三、法 条 速 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能够在关键时刻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时对证据及时进行固定,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证据丢失而导致纠纷升级或诉讼成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