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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小课堂 | 离婚冷静期还能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3-10-18 16:07:22】   【作者/来源: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 】   【阅读: 2801 】    

      

案例简介

甲和乙是一对80后夫妻,自孩子出生后,乙便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甲因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双方感情逐渐破裂。甲遂向乙提出离婚,乙表示愿意接受甲的提议,但要求甲向其支付人民币五十万作为补偿。现甲乙双方就五十万补偿款没有争议,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甲乙申请离婚登记,须先经历 “离婚冷静期”。若甲先行支付补偿款,甲担心乙可能在冷静期届满后不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若待冷静期届满之后再由甲支付补偿款,乙又担心甲在申领到离婚证后拒不支付补偿款。于是,甲乙双方来到我处咨询。

公证员建议

公证员告知甲乙双方:首先,在完成离婚登记前,双方可以办理离婚协议公证,离婚协议既可针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对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以避免一方在完成离婚登记前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恶意举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还可约束即将离婚的双方,预防因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引发更多的纠纷。其次,针对补偿款,公证员建议双方可签订一份提存协议书,并就此办理提存公证。具体而言,在首次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甲乙双方在公证员的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与提存协议,由甲先行将补偿款转至公证处的资金监管账户;待冷静期届满后,若双方在三十日内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补偿款由乙一人领取;若双方选择继续经营婚姻或另行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则甲可在乙(或其授权代理人)的陪同下前往公证处领回该笔款项。

公证员采取分别谈话与调解磋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甲乙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对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核,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起草了提存协议,当场为甲乙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与提存公证。一个多月后,甲乙双方的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乙持离婚证再次前往公证处申请领款。公证处向民政局核实到甲乙二人确已离婚之后,随即将监管资金划至乙方名下账户。

作为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缓冲期”,离婚冷静期具有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夫妻感情破裂、互相猜忌的情形中,未经公证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协议等都存在着变数,离婚冷静期有可能成为“窗口风险期”。在男女双方彼此丧失信任基础时,公证提存的适时介入再次为双方搭建起信任的桥梁,配合双方制定个性化的离婚协议安排,保障协议内容在冷静期后平稳“落地”,有效化解信任危机,降低离婚成本,避免双方矛盾升级。

法规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3.《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令第38号)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