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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研讨 | “互联网 + 公证”在公证服务中的应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10 17:11:19】   【作者/来源: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 方良祯 】   【阅读: 2072 】    

2015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以互联网为载体,创新网络化公共服务,让公共服务更加多元化,线上线下服务方式结合更加紧密等要求。2020 年 3 月,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中提出公证机构要创新优化公证服务方式方法,不断深入推进“互联网 + 公证”服务,开通线上办证平台,提升公证服务能力等要求。随着公众对“互联网 + 公证”服务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全面深入推进“互联网 + 公证”在公证服务中的应用已迫在眉睫。


“互联网 + 公证”服务方式主要是充分应用“互联网 +”的理念,改变传统单一的公证办证模式,建设互联网办证平台,依托活体检测、人脸识别、远程视频、电子签名、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实现线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远程视频、电子签名、实时存证、缴费、发证等功能,为公众提供“零接触、全方位、一站式”的公证服务。“互联网 + 公证”在公证服务中的应用可以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有效解决现阶段公证服务供给不足、群众办证不便等实际问题,从而真正实现“一次都不用跑”“三百六十五天不打烊”。


 

一、法律辨析


《公证法》第 2 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因此,“互联网 + 公证”在公证服务中的应用要重点关注通过互联网办证平台办理公证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程序性”这三方面的要求,特别是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


(一)从公证“真实性”的角度来看,要确保公证“真实性”,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互联网办证平台通过“证件核验”“活体检测”“人脸识别”“电子签名 CA 认证”“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确保了当事人身份真实。2、当事人在线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需要依靠大数据及公证员的调查核实,与传统的线下办证方式一致。3、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互联网办证平台加入了远程视频功能,依托技术支持连入视频会议室,公证员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并且视频过程全程录制,可附卷存档。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及当事人的操作痕迹都会被作为电子证据保存,加上区块链技术的加持,这些电子数据不会被篡改和删除,可以有效帮助公证员确认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二)从公证“合法性”的角度来看,要确保公证的“合法性”主要在于公证员通过互联网平台办证的整个过程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支撑,其中“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尤为关键。根据《电子签名法》第 13 条规定,签署的电子签名要被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自己专有 ;2、签署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自己控制 ;3、签署电子签名后,任何对电子签名的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4、签署电子签名后,任何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改动都能够被发现。根据《电子签名法》第 14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在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与其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办证平台签署的电子签名只要符合《电子签名法》第 13 条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将当事人所签署的电子签名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与其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显然,在目前利用证件核验、人脸识别、电子签名 CA 认证、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搭建的互联网办证平台上,当事人所签署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但是,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 条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并不适用《电子签名法》,因此,公证员在通过互联网平台办证时应注意这个问题。2020 年修改的《公证程序规则》中新增 :“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适用本规则。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公证员在通过互联网平台办理公证时就有法可依。因此,“互联网+ 公证”在公证服务中的应用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符合公证“合法性”要求。

 

(三)从公证“程序性”的角度来看,“互联网 + 公证”应符合公证程序要求。“公证员亲自办理”是公证程序中的重要原则,目前公证行业对“亲自办理”原则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证员亲自办理”应该进行狭义的理解,即公证员必须与当事人面对面接触,必须亲眼看到当事人在文件上手写签字或盖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证员亲自办理”应该进行广义的理解,即公证员通过视频通话与当事人进行交流、询问,也可视为“亲自办理”。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笔者认为公证员“亲自办理”应当进行广义解释,传统的肉眼识别以及面对面接触已经难以满足群众对公证时效性、便捷性的需求。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办证平台进行实名认证→提出公证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公证员线上审核材料→受理公证→与当事人视频通话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全程录音录像存证)→公证员将需要签署的文本通过平台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通过 CA 认证“电子签名”签署相关文件并通过人脸识别后提交→当事人线上缴费→公证员制作公证书→出具公证书→通过邮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整个互联网平台办证流程符合公证“程序性”要求。

 


 

当然,如果仅仅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认定当事人在文件上签署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就能达到公证“真实”“合法”的要求。但是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非诉讼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机构、公证员在“互联网 + 公证”的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互联网技术只是辅助性手段,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要更加注重程序性要求谨慎办理。


二、前进方向


(一)转变公证服务理念,加强创新、主动服务意识。深入推进“互联网 + 公证”在公证服务中的应用,需要公证机构、公证员具备创新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公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不再是单一的、传统的服务方式能够满足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忧”,在不断巩固和发展传统公证服务模式的同时,不断创新优化新型公证法律服务方式,大力开展“互联网 + 公证”业务,让办事群众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公证服务理念的转变和创新、主动服务意识的加强是推动“互联网 + 公证”服务方式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完善全面、统一的互联网办证平台。统一的互联网办证平台对于推进“互联网 + 公证”在公证服务中的应用具有重要作用。进一步应用推广,与时俱进完善技术标准,统一维护、拓展、升级,能有效避免资源浪费、恶性竞争,同时也让一些公证人员少、财政实力薄弱的公证机构也享受到“互联网 + 公证”创新服务方式所带来的红利,让群众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更加便捷、高效。


(三)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办证标准及操作细则。“互联网 + 公证”服务方式是在传统公证服务方式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作为新型的服务方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系列新的问题。因此,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互联网 + 公证”服务在安全的制度和法律环境中全面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不断修改互联网办证标准、操作细则对于推进“互联网 + 公证”服务具有指导性作用。

 


创新和发展“互联网 + 公证”的公证服务方式,是互联网时代的外在要求,也是公证行业寻求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可以给公证带来高效、便捷,也能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只有充分合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不断创新优化公证服务的方式方法,探索公证发展新方向,才能在时代浪潮中不断开创,不断发展,不断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