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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妻子,公证后丈夫反悔,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 法律专家:公证后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

【发布时间:2021-01-19 15:27:21】   【作者/来源:海峡都市报 】   【阅读: 3312 】    

随着社会的进步,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越来越平等,对于家庭财产,不少夫妻会选择签订财产协议来进行分配,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近日,闽江公证处就办理了一件夫妻财产公证事项。据介绍,当事人陈强(化名)与妻子林琳(化名)于2016年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夫妻俩为了避免日后因财产分配问题出现矛盾,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陈强将房子赠与林琳,并办理了赠与合同。谁料,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陈强有些后悔,打算撤销这份赠与合同,夫妻双方因此大吵一架。那么,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杰清/漫画

 

房产赠与妻子并公证,丈夫后悔欲撤销

 

陈强与林琳均是“85后”,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16年10月1日结婚。婚后,陈强和林琳在仓山区购买了一套复式单元房,房产证上署夫妻俩名字,每月月供73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2021年1月7日,陈强和林琳来到闽江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根据夫妻俩的意愿,陈强将这套房子的产权全部归妻子林琳个人所有,不作为陈强和林琳的夫妻共有产权,且上述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也由林琳一个人承担,男方陈强不承担还贷。

 

闽江公证处的公证员明确了双方的意愿且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后,陈强和林琳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同时,夫妻俩在现场公证了一份赠与合同。

 

谁料,没过多久,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陈强突然觉得后悔,认为将房屋全部归妻子林琳所有,对自己不合算,便与林琳商量,打算撤销《夫妻财产协议》和赠与合同。妻子林琳见丈夫出尔反尔,双方大吵了一架。

 

夫妻签订财产协议有效,不能随意反悔

 

闽江公证处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自行签订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财产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且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证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即可;如果协议进行了公证,保障力就更强。”该人士说,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效力,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要按约定履行,除非能证明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签订协议,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哪些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财产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哪些情况又是不能的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法律界人士。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佘雷律师表示,旧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658条与《合同法》186条规定相同,依然可以撤销赠与。”佘雷律师说。

 

佘雷指出,之前,对于旧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适用一直存在重大争议,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而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增加了“或者共有”这四个字,这意味着,以后对于一方所有的房产,婚前或者婚后,如果赠与对方的话,无论是“全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都必须去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否则的话,赠与方在办理过户之前是有权任意撤销赠与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文章来源 | 海峡都市报

文章作者 | 海都记者 陈晋 李琪 汤先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