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丈夫她将余生托付给女儿 |《民法典》规定,有资质者可根据本人意愿,让最信任的人或组织当自己未来的监护人,料理自己的身后事务
【发布时间:2021-01-13 11:52:13】 【作者/来源:海峡都市报 】 【阅读: 1896 】
近日,上海一八旬独居老人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将300万元房产赠与照顾自己的水果摊主的新闻,引发广泛讨论。“意定监护”是什么?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仍是一个令人感到陌生和新奇的概念。
意定监护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愿,预先设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其实,早在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已基本确定了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框架,《民法总则》则将意定监护的范围由老年人扩大到成年人,而《民法典》中保留了《民法总则》中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允许有资质者根据本人意愿预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充分地尊重并保护了自我决定权。
记者从闽江公证处了解到,目前,“意定监护”刚刚兴起,截至2020年底,福州已有5起成功订立。
唐昊/漫画
不信任丈夫,她公证了意定监护人
福州的李女士有过两段事实婚姻,她与前夫没有领证,但育有一女儿朱某。人到中年,李女士早早地考虑自己的身后事。她了解到,如果自己健康出现问题,现任丈夫作为自己的法定监护人,将履行监护职责,负责照护她的生老病死,在她死后继承她的遗产。但李女士与现任丈夫早已没有感情,互不往来多年。另一方面,李女士与女儿朱某感情较好,且朱某生活条件较差,更需要这笔遗产。
思来想去,李女士决定将自己的晚年托付给朱某。于是,李女士来到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与朱某订立了《意定监护协议》。今后,若李女士因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身体障碍,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时,朱某将作为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李女士在世期间的生活质量、死亡丧葬等事宜。
有了《意定监护协议》,李女士能够放心地依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晚年生活托付给了朱某。
不限近亲属,可选自己最信任的人监护
意定监护中的受托人不限于近亲属,可以根据意愿让自己最信任的人或组织,在自己处于能力不足、处于危难的时候协助或替代自己做出各项决定。
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最早体现在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该条款首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预先确定自己将来的监护人。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能。”将意定监护的主体范围由老年人扩大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强调意定监护需以书面形式确定,同时也规范了意定监护的职能。
闽江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意定监护在现实中演化为委托代理和意定监护两个阶段,在委托人清醒阶段,受托人作为意定代理人,负责委托人的日常生活和医疗协助事务;当委托人身体、心智能力逐渐减弱,受托人作为意定监护人,将保障委托人在世期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而当委托人死亡后,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料理委托人的身后事务及进行遗产的分配管理。
应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什么样的人能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呢?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具备相应的意思表达能力时,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才有效。
什么样的人需要意定监护呢?闽江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孤寡独居老人、心智障碍子女父母、失独父母、精神及遗传病医学需求者、肢体残障者、不婚不育丁克家庭、同性伴侣、同居或再婚家庭,出于养老、医疗、构建身份关系或其他特殊需求,法定监护规定的近亲属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适合使用意定监护制度。
而谁能作为意定监护的受托人(意定监护人)呢?闽江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监护人组织。任何愿意接受委托且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均可以担任监护人。社会监护人组织为经依法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从事监护事务服务的社会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基金会、专业社会监护人组织等。有偿提供医疗和照护服务的组织和商业机构禁止担任意定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成为意定监护人后,并不意味着就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事务为所欲为了。《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第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文章来源 | 海峡都市报
文章作者 | 海都记者 李琪 陈晋 罗丹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