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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居住权让大家“都挺好” |《民法典》规定,可通过合同或者公证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且不因房产出售而改变

【发布时间:2021-01-12 15:37:50】   【作者/来源:海峡都市报 】   【阅读: 2352 】    

之前热播的电视剧《都挺好》中,苏大强想和保姆小蔡结婚,为能让她安心,想在房产证上加上保姆小蔡的名字,遭到儿女强烈反对。现实生活中,如果既想给重视的人一份居住保障,又想把房产留给子女,这样两全其美的心愿有办法实现吗?

 

近日,福州83岁的李老太来到闽江公证处求助,她提出,既想将房产留给老二老三,又想让智力残疾的长子老有所住。记者了解到,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专门创设的一种新型权利,让她这个心愿得以实现。经过公证,在遗嘱中,她将名下住房留给长子居住,并要求在长子去世前,房屋不得出售、出租,让他能安享晚年。

建隆/漫画

 

法条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心智力残疾长子想让其老有所居

 

83岁的李老太在福州市区有套80平方米的房子,家中三个子女,长子楠楠(化名)是她与前夫所生。让李老太牵挂不已的是,楠楠是智力二级残疾,她担心自己百年以后,楠楠无人照顾,也没有地方居住。

 

近日,李老太来到福州市闽江公证处,想做份公证遗嘱。她提出,想把房子留给两个孩子,但是一定要保障长子楠楠老有所住,希望工作人员能想个办法,帮她完成这个两全其美的心愿。

 

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她,《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她可以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实现二者兼顾。根据李老太的心愿,楠楠享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在他去世之前,这套房屋不得出租、出售。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遗嘱中,李老太还要求她的两个孩子作为长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以此保障长子无后顾之忧。”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约定可住终生

 

那么,居住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对市民的生活影响又有多大?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佘雷律师说,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设的权利,为老百姓增加了一个住有所居的渠道。有了这个规定,李老太就能选择将房子留给两个子女,但让长子终生居住,得以安享晚年。

 

佘雷说,一般来说,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但也可依约定。时间可以是几个月、几年,甚至终生。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不仅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房屋被卖掉,买家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要注意的是,设置居住权,除了要有书面合同或遗嘱之外,还要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遗嘱继承设立的居住权,无须登记,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权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除了以合同形式设立居住权之外,还可以公证方式设立遗嘱时对房屋设置居住权。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可指定继承人,也可为继承人以外的人设立居住权,当遗嘱生效后,居住权人可根据公证遗嘱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手续。

 

三种情形可设立居住权

 

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以下几种情形,市民可以设定居住权。

 

第一种情况,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或者爷爷奶奶将房产赠与孙子女的情形。在赠与人与受赠与人签订赠与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受赠人履行居住义务,就是受赠人接受房产赠与以后,要保证赠与人在房屋内一直居住。

 

第二种情况,在遗嘱中为配偶或者为其他无房居住的亲属,设立居住权保证,财富传承,保障财富,按照本人意愿传承的基础上,为一些无房的亲友设立居住权,保障他人的居住。

 

第三种情形,就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由父母居住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即使房产转卖了,居住权依然有效,居住权人可以继续居住在该房产中。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要仔细查看房产抵押情况,包括是否设立了居住权,以免购房者权益受到侵害。

 

文章来源 | 海峡都市报

文章作者 | 海都记者 陈晋 李琪 罗丹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