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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证遇上《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公证来帮忙

【发布时间:2021-01-05 01:06:08】   【作者/来源: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 】   【阅读: 1827 】    

还要买买买吗?

房子不用买、不用租都可以住

还于法有据

是的,一点儿也不假

元旦已过

《民法典》正式生效啦

备受社会关注“居住权”

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引发热议

小江今天来告诉您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怎样实现

 

 

 

 

问:居住权首次入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对我们的生活影响有多大?

 

答:居住权是从法律层面认可和保障您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您的家庭和谐。

 

 

居住权是什么?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您可以将自己的房子为他人或以他人的房子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什么情况下,您需要用到居住权?

 

1、解决老人颐养之虑

 

 

老年人在处理房产时,传统观念也好,疼爱晚辈也好,多愿意在购买房屋时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又大都希望同时继续保障自己有生之年的居住权益,特别是只有唯一住房时这一需求更加强烈。民法典生效后,老人可以在房屋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那么子女就有义务保障老人得以居住,老年人也就不用担心假使哪天和子女关系恶化,会出现老无所依、流离失所的情况啦。

 

 

2、免去孤寡老人后顾之忧

 

现实中,无子女老人或失独老人是不应被社会忽视的群体,近些年,这些老人中“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借此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觉察中房产被贱卖,失去住所。如果老人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那么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一权利,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养有所获”。

 

 

3、保障老年人的黄昏幸福

 

 

如今,许多单身老年人也渴望再次找到携手人生的另一半。但是老年人再婚常面临子女的阻力和潜在纠纷,主要是婚姻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再婚双方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老人们如果通过订立遗嘱,为再婚健在配偶设立居住权,就可以既保证居住权人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实现其他子女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情理两全。另外,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同样也能够为陪伴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解决自己去世后可能面临的居住难题。

 

 

4、满足承租人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是多样化的,房价飞涨的时代,许多中低收入群体虽然有购房刚需却不得不暂时选择租房,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下,各地公租房供应量不断加大,而租房只是建立在租赁合同基础上,不具有必要的稳定性,难以满足人们长期居住的需求。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设定居住权,既能满足居住,又能不涉及产权争议,居住权制度有助于打破“或买或租”所带来的弊端,居住权跟所有权分离,能更好地实现人人有居所、人人有住所的美好愿景。

 

设立居住权要不要进行登记?

 

 

《民法典》第368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您设立居住权时,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立登记,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居住权人的利益才能最大程度受到法律保护,避免您的房子因产权变动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

 

 

居住权有没有限制?

 

 

《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人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为所欲为。居住权是基于您对居住权人的信任或意愿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故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否则,违背了您为满足他人基本生活居住而设立的初衷。因此,居住权原则上不允许出租,但征得您的同意除外。

 

 

(一)办理合同公证

 

《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公证员可以为您订立居住权合同,在确认双方真实意思和平衡各方要求后,为您量身订立居住权条款,确保居住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善性,强化其作为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避免纠纷,公证服务可以满足您对房产“处分”和“保障”的双重期待。

东莞市某公证处于2021年1月1日出具首份以合同形式设立的居住权公证书,公证员根据赠与人的真实意愿,结合《民法典》中对居住权相关规定,公证员提出当事人可在《赠与合同》公证中附加“居住权”:赠与后,赠与方可以在上述房屋居住并使用到百年归老的建议:赠与后,赠与方可以在上述房屋居住并使用到百年归老的建议。

 

 

(二)办理遗嘱公证

 

除了以合同形式设立居住权之外,还可在以公证方式设立遗嘱时对房屋设置居住权。

在继承纠纷中,有些遗嘱因为存在形式上或者内容上的缺失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公证遗嘱由于程序要求严格、内容较为规范、保存方式谨慎,可以更有效地保证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在遗嘱中准确体现,更高程度地保证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合法性,所以公证遗嘱的优势还是较明显的。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可指定继承人,同时也可为继承人以外的人设立居住权,当遗嘱生效后,居住权人可根据公证遗嘱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手续。

 

 

解读“居住权”制度

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这个重要知识

你get到了吗?

 

文章来源 | 重庆市两江公证处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