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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公证处公证员林慧芳做客福建新闻频道,解读意定监护公证

【发布时间:2019-10-21 10:51:15】   【作者/来源: 】   【阅读: 2134 】    

 

10月17日,我处公证员林慧芳做客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现场解读时下的热点——“意定监护”公证。

主持人:“意定监护”你了解吗?

公证员:意定监护是个新名词,诞生于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区别并高于法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也叫委托监护,特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主持人:现在一般什么机构可以办理意定监护?具体怎么办理?

公证员:这个问题,如果按咱们法条《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相关法律法条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其实从法条来看是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我个人认为甚至没有机构来办也行,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纯粹的达成一个意思自治的协议,本身就可以生效。

具体怎么办理?一、主体: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二、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意思表示清楚,双方自愿形成合意。

 

主持人:意定监护是否一定需要公证?公证过的意定监护法律效力有多大?

公证员:公证是自愿原则,不是强制性原则,你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但是为什么建议大家要公证呢,大家都知道,意定监护协议往往是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才启动协议的内容。这个时候,如何防止意定监护协议因为成立、生效等等这样的问题发生争议,公证过的意定监护协议或意定监护声明它的价值主要有几个方面:

1、公证的双重性:公证制度是一项具有法定优先证明效力的预防性司法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监督加公共信托、颁发监护证书、监护登记、提存代替信托、财产处分监督。在行为能力丧失预先司法保护方面,公证作为预防法律制度的第一道防线,公证机构作为行使公共职责的机关,承担了国家司法责任。

2、保证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对于年纪稍大的当事人,公证员会从多个角度了解当事人公证内容是否是其真实的想法,并会对主要对话内容进行录像。如果以后发生纠纷,公证处的笔录和录像对于事实认定,能起到很好的证据作用,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办证过程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当事人明确知悉告知内容。

3、内容更加合理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很多类似这样的案例,当事人旳意愿落实到法律文件中的时候,表述过于生活化,没有办法落实,例如“生养死葬”“尽到照顾责任”等,如何认定这些条件是否成就以及义务履行是否达到这些约定的标准,当事人争议会很大,法官也很难判断。如果进行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会要求对当事人的诉求标准化、具体化,能通过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即使今后出现争议,认定起来也会容易很多。

 

主持人:如何保障设定人意愿的实现?公证处是否有一些相关措施,例如保密或者回访制度?

公证员:第一个小问题如何保障设定人意愿的实现,这个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选对人。第二条款的设定要非常严格,每个人情况不同,最好量身定制。第三,引入监督人,这个可以是公证处也可以是其他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个小问题:关于保密制度,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办理后,公证机构、公证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以维护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特别是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意定监护条件实现时,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向意定监护设立人的所有法定监护人公开意定监护公证文书。

回访制度据我所知上海几个公证处是都有的,不单单是回访制度,还设定了报告制度,也就是监护人每月定期要向公证处报告,当然日常监督还是最好由所在的基层组织履行或者依靠家人近亲属实施。还有就是公证机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在公证书出具后也会及时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主持人:能否找社会组织做意定监护人?

公证员:根据民则总则第33条,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事先协商。关于这个“组织”,这个“组织”如何解释。首先法律解释遵循的是体系解释的原则。这个体系解释,在民则总则第24条第3款,就监护这部分的“组织”做了列举性的规定。这个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福利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这个“等”字是等同的解读,前面都是属于一些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组织,专门做意定监护的组织,据我了解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有设立了。

 

主持人:办理“意定监护”需注意哪些问题?

公证员:当前意定监护大多缺少监督环节。一旦建立了监护关系,某些时候监护人就掌握了被监护人的“生杀大权”,所以监督机制也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一个必要环节。监督人最好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比如专业从事社会监督的组织。

意定监护的需求强烈,但这项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我们期待更为细致和严谨的法规规则出台,最好针对意定监护制度专门立法,推动成立更多正规的意定监护组织,有组织、有保障、有监督地为有特殊需求的老人们守护好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