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公证课堂】4月1日起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来看真相!
【发布时间:2019-04-03 17:06:30】 【作者/来源: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 】 【阅读: 3108 】
《4月1日起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这篇文章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了两三年。近期,这条新闻再次被各大传统媒体、新媒体集体刷屏。
在百度搜素关键词“独生子女继承”,相关搜索结果达951万条。互联网上媒体广泛报道的同时,很多看到这条“热点新闻”的群众也纷纷致电闽江公证处了解相关“政策”。所有这些,折射出当下独生子女家庭财富传承的集体焦虑。那么,在这个频繁被撩拨的焦虑后面,真相到底是什么?
案例回顾
案例中,小丽的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现在小丽想把父母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小丽的父亲过世时,奶奶仍然健在,她也继承了儿子的部分遗产。而奶奶过世后,奶奶这部分遗产又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直系亲属继承,导致小丽无法全部继承父母的房产。
案例分析
我国公民在我国范围内继承遗产适用的是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没有其他所谓的“最新政策”。
继承法第五条对继承方式做了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二章对法定继承做了明确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小丽这个案例中,小丽的父母生前未设立遗嘱,因此,小丽的父母过世后,他们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小丽并不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小丽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时,其奶奶已去世,又发生了转继承、代位继承,导致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其实,这在继承公证实务中很常见,并不是大多数新闻标题所说的“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而是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房产。
公证员建议
独生子女家庭亲属关系清晰简单,很多人普遍认为独生子女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不会发生继承纠纷。在日常工作接待中,我们经常听到当事人这样说,这个房子是我父母的,是我们自己家的,跟我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叔阿姨没有关系等等。为避免独生子女家庭在传承家庭财富时遭遇小丽这样的继承困境,闽江公证处的公证员精心整理了继承相关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一下。
Q:办理遗产继承有哪些途径?
A:办理遗产继承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遗产的诉讼。
实务中,当事人为了避免诉累和减少诉讼成本,大多数是通过办理继承公证解决的,只有出现争议纠纷时,当事人才会选择走诉讼途径。
Q:继承公证有哪些类型?
A:我国继承法将继承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在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对其遗产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婚姻、血缘关系等,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法定继承中,独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小丽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与之对应,继承公证主要有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
Q:独生子女家庭要怎么做才能确保家庭财富顺利由独生子女一人继承?
A:要避免产生小丽这样的继承困境的一个简单办法就是设立遗嘱。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立个遗嘱,明确其死亡之后,全部遗产由独生子女一人继承。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Q:我国法律对遗嘱有哪些规定?
A:继承法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明确规定,包括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和无效等内容。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五种形式;第二十条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遗嘱形式,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一方面,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另一方面,由公证员专业把关,避免出现因缺乏法律要件导致遗嘱不生效的情形。
Q: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遗嘱公证应当由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立遗嘱人要携带身份证件、户口簿、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原件到公证机构申办。